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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18  
一、基本原则
为推进核安全工程师特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进程,鼓励研究所科研、管理人员参与报考相关执业资格资质,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二、资助类别及范围
1.资助类别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考试。
2.资助范围为考试费用及差旅费用。
三、资助人员条件
1.申请考试人员应为所在岗在编科研及管理人员。
2.申请考试人员应符合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条件。
四、资助办法
1.获得资助的报考人员必须是当年考试通过50%(含50%)(即两科)科目的。
2.研究所资助考试报名费及往返旅费、餐费、住宿费,开销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报名费除外)。
3.获得环保部认可的执业资质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4.资助经费由申报者自行垫付,成绩公布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报销。符合资助条件者获得资助的次数为两次。
五、其它
1.申请考试人员需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由业务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考。
2.本规定截止到考取执业资格的前五名(当年同时考取超过五名除外),最长不超过三年。
3.受资助者所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归研究所使用,由业务办负责统一保管。受资助人员在所服务期至少五年,否则全额返还资助费用和奖励资金。
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由业务办负责组织实施与解释。
5.未尽事宜由业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