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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包干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7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包干制”实施细则(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按照《关于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黑科联发[2021]4号)、《黑龙江省自然基金管理办法》(黑科规发[2018]8号)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原子能研究院(以下简称“原子能院”)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2021年起原子能院科技人员获批准资助的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杰出青年、优秀青年、联合引导四类项目。

    二、项目经费管理

1.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在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内,不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经费支出不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原子能院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子能院按照现行工资及绩效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2.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原子能院签署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3.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享有自主支配权。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报销。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账,独立核算。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联合科研管理部门按季度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4.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配合,根据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省科技厅备案。

5.建立经费使用负面清单。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禁止使用。

三、监督检查

1.项目结题时,公示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并作为验收依据。

2.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抽查。

3.原子能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临时性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相关人员的责任。

4.有未规定事项或与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以相应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干制”试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干制”试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内容

1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2

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

3

不得以发放劳务费名义套取资金。

4

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5

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6

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7

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8

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9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