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公告
关于组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提高环境应急的科学性,经商有关单位,决定组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并聘任哈尔滨工业大学马军同志等25人为专家组成员,聘期5年。
同时,制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请有关单位及专家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管理办
      法(试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名单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主要可参与的环境应急领域
马  军 汉族 哈尔滨工业大学 副院长/教授 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其他技术类
马  放 汉族 哈尔滨工业大学 副主任/教授 水环境、环境管理与规划、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王  政 汉族 黑龙江省医院 副院长/主任医师 心内科、医疗急救
王  琨 汉族 哈尔滨工业大学 教授 空气污染防治
王海鹏 汉族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三级律师 政府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
邓  颖 汉族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任/主任医师 中毒、脓毒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
冯玉杰 汉族 哈尔滨工业大学 副院长/教授 水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修复
伍跃辉 汉族 黑龙江省科学院 副院长/研究员级高工 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机理与治理研究
刘元海 汉族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副站长/研究员级高工 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风险管理
齐  虹 汉族 哈尔滨工业大学 系主任/教授 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孙普男 汉族 黑龙江大学 学院书记/教授 核物理、辐射防护
李晓陵 汉族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健康、应急救援、医疗急救
宋男哲 朝鲜族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院长/研究员级高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及处置
张万峰 汉族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研究员级高工 环境监测、水环境、损害鉴定
张立臣 汉族 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站长/研究员级高工 环境监测、化学品管理
单淑杰 汉族 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首席环保专家/研究员级高工 水环境、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估
赵广娜 汉族 黑龙江省气象台 副台长/高工 灾害性气象预报
赵弘韬 汉族 黑龙江省科学院 所长/研究员 核技术利用、辐射防护
段  颖 汉族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研究员级高工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与规划
高建民 汉族 哈尔滨工业大学 副院长/教授 燃烧与污染物控制(电力、工业污染源)、温室气体减排与资源化
郭长林 汉族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副站长/研究员级高工 地下水环境、环境监测
崔晓阳 汉族 东北林业大学 学科带头人/教授 土壤及生态环境、重金属污染防治
康晓风 汉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副主任/研究员级高工 环境应急监测、综合评价
韩晓君 汉族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处长/研究员级高工 水环境、生态环境
魏  巍 汉族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主任/主任记者 舆情应对处理
注: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


附件: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设立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厅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20-30名,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化学、法律咨询、公共卫生、舆情管理、核与辐射及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有能力参加专家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厅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根据事件发展需要和成员的实际情况,专家组任中可进行成员调整。
第七条  专家组在厅应急办联系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未经厅应急办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的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第九条  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省生态环境厅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第十条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的生态环境系统外的专家组成员,由厅应急办按1500元/天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有关规定,超过2天的,从第3日起,按照标准的50%执行),所需资金从厅环境应急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