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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下达2012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7  
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现将全省2012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2012年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各项准备和执行工作。
一、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及所需报送材料
(一)审核、审批程序:
各项目单位执行出国(境)培训计划时,应按规定逐案报批。
1、审批类项目:各项目单位执行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时,需首先报省外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2、审核类项目:各项目单位执行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时,需首先由省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外事部门审批。
(二)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报送材料:
1、报送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2、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每人一式一份)。
3、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EXCEL格式,同时以E_mail方式报送,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4、国(境)外承办机构邀请信及翻译件。要求:必须为原件,邀请信要用邀请单位的抬头纸,注明邀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名单、培训起止时间、与立项一致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内容概要、费用承担情况等;邀请人签字;中文翻译件内容要与外文原件完全相符。
5、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翻译件。要求:必须为原件,使用邀请单位的抬头纸;限一个国家不超过三个城市;正式公务活动不少于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其中课堂培训不少于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每天的公务活动安排分上、下午,内容要详细;如境外培训单位为大学,则在该大学的课堂培训不少于整个日程的三分之一;课堂培训须注明培训内容、授课人、授课地点、地址;公务拜访须注明拜访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拜访主题;工作日不能进行城市间移动,如必须在工作日移动,可在不占用白天公务时间的前提下,利用晚上乘机(车);日程安排每一页都要有邀请人的签字或邀请单位盖章,日程安排的签字人应与邀请信签字人为同一个人;在外时间包括在途时间,即从国内出发当天到抵达国内当天计算;日程安排中须注明航行路线,如确需转机,不得在转机城市过夜;开学典礼、培训总结不计入正式公务活动;3个月以上可只附分阶段培训计划;中文翻译件内容要与外文原件完全相符。
6、外语证明:3个月以上及短期团组4人以下(含4人)的出国培训人员每人均须附BFT考试高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短期团组(5人以上)须提供团组翻译的有关外语证明(BFT考试高级合格证书或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连续在国外工作、留学一年以上证明),其中45岁以下短期出国培训人员须附BFT考试初级以上合格证明;专业翻译如外方提供,须单独附函简要介绍专业翻译情况,翻译证明件要使用境外培训单位的抬头纸;若所去国家为非英语国家,而提供的外语证书为英语类,则需由境外培训单位出具英语授课证明。
7、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及组团通知或经费证明。要求:组团通知中必须注明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比例,并明确列出收取的费用金额、收费帐号、户名和开户行等内容;经费证明须注明除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经费外,其余经费由本单位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支付,并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公章。项目单位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
8、超龄人员健康担保。
9、国内预培训计划。
10、培训团组中有厅局级干部的须附经主管省长同意的批示件。
11、《短期境外培训协议》(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
12、出国培训3个月以上的项目,须附出国培训人员与其派出单位签定的中长期出国培训协议书。
13、出国培训3个月以上的人员,须附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14、出国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如遇到加人、改国别、该渠道、改天数、该资助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启动审批程序。
16、省外事部门出具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及《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
(三)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报送材料:
除上述1-15项所需材料外,还需填报《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报批材料清单》和《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同时以E_mail方式报送,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上述申报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
二、有关要求
1、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精神,做好2012年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工作,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必须按财政部财行[2008]230号和省财政厅黑财行[2009]15号文件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并在逐案报批时提供相关证明。
3、认真做好出国前国内预培训工作。我局将派专人对出国培训团组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培训有关政策、境外培训管理和外事纪律等方面培训。
4、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标注“*”号的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7月31日前执行,其他常规审批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应在9月25日前完成执行审批、审核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所有短期项目出国(境)培训人员必须于12月25日前回国。赴欧洲的培训团组项目,应避开7、8月份执行。
5、参加培训人员的年龄应严格控制在50周岁以下,厅局级干部可视情况放宽到55周岁,并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和派出单位的责任担保书。
6、批准的培训人数、时间、国别、境外承办机构和资助比例原则上不得改变。
7、专业技术类团组最多可有一名与项目技术有关的管理人员参加;组团单位不得跨部门或越级组团。
8、项目执行归国后10天内,要及时核销经费并上报《出国培训总结》。对出国培训总结报告的要求:要紧扣主体,详实清楚地写出培训所在国或地区相关的做法及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阐述培训后的主要收获和体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文字简洁,直接切入主题,字数4000-5000字。
9、各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注重和加强培训后所取得的应用成果的收集和整理,对参加培训人员归国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认真抓好出国培训成果的总结推广工作。并将《出国培训成果》于11月底前报送我局。应用成果是指:通过近几年的派出培训,在工作中取得了那些成绩。报送材料要详实具体,内容可图文并茂,对每一项成果的描述不少于2000字。
此通知及附件,请在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longjiang.caiep.org“文档下载”或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l.lss.gov.cn“引智项目”栏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