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微信期刊从核安全文化发展历程与我国核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角度,阐述了核安全文化的建立与实践过程,使大家在理论层面对核安全文化有了新的认识。从本期开始,将结合我国辐射领域发生的事故,继续发掘培育核安全文化的必要性,直观形象的将这些事故还原呈现于眼前,通过对身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分析,令大家认识到,核安全文化意识薄弱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以期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自觉。
首先,先给辐射事故下个定义。
辐射事故的定义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丢失、被盗、失控的理解:
放射源丢失、被盗,不论日后是否追回都按事故处理。
放射源失控是指放射源的安全(包括源的密封性严重破坏)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它的辐射存在伤害人员的可能性。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辐射事故情况下的职责分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辐射工作单位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主体,也是处理辐射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人。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级别,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同时向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预案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发证机关监督、指导下实施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目前,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6万多家(涉源单位1万多家,射线装置单位4万多家),在用放射源10万多枚。根据我国历史上发生过的辐射事故类别,将国内辐射事故进行统计如下:
表格显示,事故数量逐年下降。初期,我国辐射事故发生率平均每年每万枚放射源6起以上,近几年事故已下降到每年10起左右,事故发生率下降到每年每万枚放射源2.5起以下
丢失放射性物质(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占绝大部分,多为低活度放射源(Ⅳ、Ⅴ类)使用单位,使用如料位计、密度计、厚度计等小型设备,未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或放射性污染事故后果。事故大部分发生在工业应用领域,近十年的辐射事故数量统计中工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1%,其次为医疗领域。工业辐照领域发生事故后果严重,近十年发生的2次事故均造成人员受照死亡。
现从国内辐射事故中选取几例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各单位与个人能从这些事故中吸取教训,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核安全文化这条涉核单位的“生命线”,使本单位的事业能够健康良好的发展下去。
山西省农科院某辐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两座钴-60辐照装置,一旧一新。发生事故的旧辐照装置建于1975年,设计装源活度2万居里,新装置建于2005年,设计装源活度20万居里。事故发生时,旧辐照装置在用放射源活度约1.7万居里。
山西省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后发现旧辐照装置缺少最基本的安全联锁设施,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先后于2005年、2007年两次责令该公司关停旧辐照装置,并尽快送贮该装置到达使用寿期的放射源。国家环保总局也于2007年6月对该公司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完成旧辐照装置退役和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工作。该单位该公司虽承诺停用旧辐照装置与送贮废旧放射源,但并未履行承诺,多次擅自启用责令关停的旧辐照装置。
2008年4月11日下午13时左右,该公司5名工作人员(1名带队班长,4名员工)再次进入已被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无安全联锁等有效防护措施的旧辐照装置作业,在未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5名工作人员携带不能正常工作的FD-71辐射检测仪进入未降源的辐照室,且未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工作约20分钟后,1名员工发现放射源提升钢丝绳绷紧,判断辐照装置未降源,立即通知辐照室内工作人员撤离,并将放射源降至水井,后向该公司负责人报告情况,但此时已发生“人源见面”,5名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程度超剂量照射。
应急工作组监督和协助公司将受照的5名工作人员送医救治,当日下午即刻把5名受照人员由救护车转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诊治。由山西省监察厅牵头、省环保厅参加的专案组对事故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装置被查封并于2009年完成了放射源送贮和辐照装置退役工作。
经检测分析,5名人员受到的生物剂量分别为14Gy、3.5Gy、2.8Gy、2.2Gy和1Gy。经全力救治,1人于事故发生后63天死于急性肠型放射病,另1人在1.5年后死于放射并发症,其他3人不同程度患急性放射病。
直接原因:
该公司拒不遵守环保部门的监督执法要求,擅自启用已责令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辐照装置。
辐照装置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安全意识淡漠,未进行安全检查,携带不能正常工作的辐射检测仪进入未降源的辐照室,且未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致使发生“人源见面”事故。
根本原因:
旧辐照装置设计、建造不符合国家标准,缺少最基本的安全联锁装置和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该公司法人及安全负责人守法意识及安全观念淡漠,安全文化缺失,拒不遵守环保部门的监督执法要求,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旧辐照装置退役和放射源送贮工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暗中启用已责令封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辐照装置。
辐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和安全意识匮乏,违规操作。
辐照装置所用的放射源属于高危险辐射源,其设计、建造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标准要求,其安全设施和措施必须满足冗余性、多元性、独立性和纵深防御要求。
绝大部分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造的小型辐照装置,其安全措施不符合冗余性、多元性、独立性和纵深防御的安全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查事故隐患,加快完成整改或强制退役的步伐。
辐照装置运营单位应加强守法意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强化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
河南省杞县某辐照厂有静态堆码式辐照装置1座,始建于1997年,设计装源量为30万居里,主要从事辐射消毒灭菌和辐射加工工作,卡源事件发生时的放射源活度约14万居里。2009年6月7日,该辐照厂在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突击作业。因被辐照的货物(辣椒粉)堆放不合理,堆码过高,发生大面积倒塌,造成放射源护源罩倾斜,致使放射源不能降入源井内,发生了卡源故障。
6月14日,辐照室内的辣椒粉由于放射源的长时间照射,温度过高,发生冒烟现象。在消防及环保部门采取灌注水等措施后,引燃物于当晚24时得到控制。
6月15日,环保部组织专家组赶到现场指导帮助处理工作。20日,研究决定采用“机器人降源处置”。
7月10日以后,国内外一些网站开始传播虚假报道和不实消息,引起当地部分不明真相公众的恐慌。7月12日,开封市政府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7月15日以后,针对当地部分群众出现恐慌问题,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程序。环境保护部于7月15日在多家媒体发布“答记者问”,引导舆论和公众,澄清事实。7月17日,由于谣传钴-60将于15:00爆炸,当地一些群众因缺乏辐射安全知识、听信谣传而恐慌外逃。环保部派出的专家组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劝服工作,使外出群众短时间内平安返回。7月17日,开封市政府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
公众恐慌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对事件处理做出重要批示,环保部周生贤部长、李干杰副部长直接指挥。李干杰副部长亲临现场视察指导,核安全司刘华司长多次赴现场指导工作。
环保部一方面协调、督促“机器人”降源方案加快实施进度,另一方面组织制定了备用方案,作出“卡源故障一日不排除,专家组一日不撤除”的承诺。
7月18日,经多方宣传劝导,外出群众短时间内陆续返回。
8月19日,卡源处置工作正式启动,核安全司叶民副司长担任卡源处置前方组总指挥,环保部专家组和监管人员驻现场指导督促处置工作。开封市政府成立了由环保部派出的专家参与的公众宣传工作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科普工作。
8月24日,新一轮降源工作开始,操控人员从室外操控,将倾斜的护源罩拉起,放射源落到井中。
至此,历时79天的卡源事件得到根本解决。
此次卡源事件具有“非事故级别、次生后果大、舆论影响广、历经时间长”等特点。事件本身没有发生放射性泄露、没有发生放射性环境污染、没有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更没有人员因辐射受到健康伤害。但卡源事件处理持续时间长,因网络造谣引起的舆论影响很大,涉及人员多、还导致了大批居民逃离迁移的不良后果。
直接原因:
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限期整改期限前突击进行辐照。
违规操作,忽视安全管理。码放货物过高,且堆放方式不合理,加之固定护源罩的铆钉已松动,以致于货物倒塌后,护源罩无法承受重压,受压倾斜使钢丝绳卡住不能正常降源。接受辐照的辣椒粉因受长时间照射,温度过高冒烟。
由于网络谣言和不实信息传播,直接引起一些不明真相群众恐慌,导致卡源事件演变为一个公众恐慌事件。
根本原因:
该辐照装置由业主委托个人设计,设计建造不规范,运行时间较长,设备老化、护源罩固定措施不牢固,检修更新不及时。
企业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安全观念淡漠;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没有能力应对运营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公众核与辐射知识匮乏,对辐射极度敏感,导致恐慌情绪蔓延;相关部门早期未及时公开有关信息,给不实言论传播和公众情绪滋长留下时间。
辐照装置卡源事件本身属于纯技术问题,不存在人员受照和环境污染的问题,算不上辐射事故,但最终演变成公众恐慌的社会问题,这一方面表明了核与辐射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辐照装置在其固有安全性、设计建造、运营管理以及事件处置的信息公开、舆情引导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之处。
本期为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案例分析专题”的第一部分,请各位继续关注下期卡源事故、探伤源丢失、医疗辐射事故等案例剖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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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答疑解惑 电离辐射如何对生物体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辐射分为两种: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虽然二者在自然界中都是随处可见,但是电离辐射对生物体造成的损伤却比电离辐射严重的多,原因何在?
先来看看辐射损伤的机理。
生物机体受到射线照射,吸收了射线的能量,其分子或原子(如蛋白质、核酸等生物大分子及水等)发生电离和激发,生物基质的电离和激发引起了生物分子结构和性质的变化,由分子水平的损伤进一步造成了细胞水平、器官水平和整体水平的损伤,出现了相应的生化代谢紊乱并由此产生一系列表现症状。
影响辐射生物学作用的因素很多,基本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物理因素(与辐射有关),二是生物因素(与机体有关)。
物理因素,主要是指辐射类型、辐射能量、吸收剂量、照射方式等。不同的物理因素导致不同的生物体效应,如同样剂量下分多次照射比单次照射生物效应小,同样剂量下受照面积大的生物效应严重,同样剂量下受照位置不同生物效应也不同等等。从这里就能知道为什么辐射防护要讲究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了。
生物因素则是由于不同的种属、细胞、组织和器官对辐射有着不同的辐射敏感性(照射条件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细胞、组织、器官或个体对辐射作用反应的强弱或其迅速程度),导致辐射造成的生物效应也不同,如物种演化程度越高辐射敏感性越高,繁殖能力越强、代谢越活跃、分化程度越低的细胞(或组织)辐射敏感性越高。从这里便可得知为什么相同剂量情况下不同人的生物效应会不同。
对于电离辐射,我们要投入的关注比电磁辐射多,就是因为其损伤机理与电磁辐射不同,电磁辐射造成的影响多数是短期可见的、生物可感知的、机体可修复的,但电离辐射并非如此,它造成影响的瞬间生物往往没有知觉,而且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恢复的。